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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新”遇上“小微”,如何选择最优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来申报?

政策背景:

根据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文件规定可见,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大幅放宽,与此同时,自2019年度以来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也同时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那么,企业在申报时应享受小微企业优惠还是高新企业优惠呢?如何选择最优政策呢?


01、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是否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02、“高新”和“小微”,各自的政策背景是如何规定的呢?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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